2021年度截至目前,本公司透過內部溝通平台、0800免付費專線、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專區,皆未獲得任何員工涉及不誠信行為之檢舉訊息。
企業誠信經營負責單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公司設有嚴謹之交易誠信制度,由總經理室為專責單位,統籌並持續督導各部門之執行,定期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情形。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本公司設有嚴謹之交易誠信制度,由總經理室為專責單位,統籌並持續督導各部門之執行,定期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情形。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本公司禁止員工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
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二、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三、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四、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
宿等級及期間等。
五、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六、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七、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新臺幣一千元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
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
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八、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
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九、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二、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三、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四、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
宿等級及期間等。
五、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六、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七、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新臺幣一千元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
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
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八、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
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九、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本公司員工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予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